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生命科学研究共享大型仪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行秩序,严明设备使用纪律,防范各类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平台人员人身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实验数据安全及科研环境稳定,依据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平台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平台完成注册、预约使用平台仪器设备设施的全体人员(以下统称“用户”),包含校内科研师生、校外合作科研人员及所有参与平台实验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所有用户在平台开展科研、操作设备、使用设施及数据等相关活动,均须严格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 处罚种类与认定标准
结合用户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本条例设定四类处罚方式,可单独执行或合并执行:(1)暂停使用权限;(2)赔偿损失;(3)通报批评;(4)移送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
暂停使用权限的期限自平台管理系统账号锁定当日起正式计算;设备、耗材及设施损失赔偿金额,以设备厂家、正规服务商出具的有效收费票据、定损报告为唯一核算依据。
第二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幅度
第四条 一般违规行为处罚
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告栏实名通报批评,暂停平台仪器使用权限1周:
(1)未经平台管理员批准,擅自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拷贝、导出、复制平台实验数据、设备系统数据的;
(2)因违反《平台安全卫生管理条例》被平台初次警告后,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的;
(3)实验操作结束后,未按照仪器标准化操作规程完成关机操作,导致设备高值耗材使用寿命损耗缩短的,违规时长计入用户所属团队使用机时;
(4)实验完成后,未如实、完整填写《实验登记表》,隐瞒实验操作、设备使用相关情况的。
第五条 较重违规行为处罚
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告栏实名通报批评,暂停平台仪器使用权限2周,并按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平台损失:
(1)人为损坏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包含空调、除湿机、实验台、供电及通风设备等相关附属设施的;
(2)本人使用仪器设备期间发生设备损坏故障,未第一时间向平台管理员报备,仍继续操作运行设备,或影响后续用户正常预约使用的;
(3)实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出现异响、异味、漏液、溢水等异常情况,或发现仪器配件丢失、被盗,未第一时间向管理员上报的;
(4)未通过平台系统预约、未经管理员许可,擅自开机操作平台仪器设备的;
(5)平台预约人、刷卡签到人、实际设备操作人信息不一致,存在转借、冒用使用权限的;
(6)未在预约规定时段内完成实验、按时停机收尾,无故占用下一时段预约机位,经协商仍拒不配合,对后续预约用户造成实际实验损失的。
第六条 严重违规行为处罚
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告栏实名通报批评,暂停平台仪器使用权限4周,权限恢复前必须重新参加对应仪器的专项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获得操作授权:
(1)因违规操作造成平台仪器设备、配件损坏,经设备厂家工程师现场定损、认定为用户责任事故的,包含以下行为:① 违反仪器标准化操作规程开展实验;② 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及配套配件;③ 私自修改仪器核心运行参数;④ 拒不服从管理员现场指导与管理,强行违规使用设备;⑤ 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接入设备控制系统,导致设备计算机感染病毒、系统瘫痪、软件崩溃的。相关设备、配件损毁的,用户所属团队须按设备原厂原价赔偿,仅为部分损坏的,按实际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未在平台完成注册备案,或未通过对应仪器培训考核、未取得操作资格,擅自上机操作仪器设备的;已注册用户出现该行为的,同步通报所在学院及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重大违规行为处罚
用户私自将平台仪器设备、配套配件带离平台使用场地的,予以公告栏实名通报批评,暂停平台使用权限8周;若设备、配件无法追回或造成永久损毁的,由用户所属团队按仪器、配件原值全额赔偿,同时将相关违规事实及线索移送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兜底处置规则
对于本条例未明确列明,但实际影响平台安全运行、扰乱实验秩序、损害平台公共权益的违规行为,由平台管理组集体研讨研判,形成正式书面处理意见并执行;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上报平台建设工作组审议后作出处置决定。
第九条 申诉机制
本条例所有处罚决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即刻生效。当事人若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处罚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平台建设工作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施行与废止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生命科学研究共享平台违规处罚制度》同时废止,平台过往相关处罚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修订版条例为准。
生命科学研究共享平台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