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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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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5-12-25     浏览: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各实验室安全规范使用实验动物,切 实推动科研与教学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 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 2 号)、《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湖 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鄂科技 规〔2023〕2 号)、《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等实验动物相关法规、标准和管理 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范围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相关 的所有实验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并对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教学、科研、医疗、检定等用途的动物。

第四条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度执行与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原则上每月至少公示一次检查情况。同时,设立监督举报邮箱(120028070@qq.com)及举报电话(027-87792072),鼓励师生对违规开展动物实验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学院负责核实处理。

第二章 实验动物采购验收 

第五条 课题组购买实验动物及其相关试剂耗材需提前申请采购备案,备案通过后不得擅自变更备案的采购内容或数量。 第六条 应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书。

第七条 课题组在“智慧华中大——办事大厅——实验室材料及低值设备验收”系统提交验收申请时,需上传采购备案证明文件,内容与数量应与备案一致。

第三章 实验动物应用 

第八条 科研共享平台实验动物中心具有湖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屏障环境的小鼠、大鼠实验,是合法从事实验动物应用的实验动物设施。严禁在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内饲养动物,如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特殊需求,必须在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内开展动物实验,应按照《实验动物中心活体实验动物取出管理规范》执行,严格履行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遵循“3R”原则,即“减少、替代和优化”使用实验动物。在进行动物实验前,应明确该实验的意

义,证明实验的必要性,避免没有科研教学意义的动物实验。

第十条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应饲养在有相关资质的设施内,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项目不得参与鉴定、评奖。 

第四章 动物伦理 

第十二条 在动物实验活动开展前,课题负责人需向学院伦理委员会提交动物伦理审查备案申请,审查通过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十三条 实验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获批的实验方案实施。当实验方案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学院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在实验活动开展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接受并配合学院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学院伦理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情况,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处理。

第十五条 动物实验结束后,科研共享平台实验动物中心应依据实验项目登记清单为实验人员开具设施使用证明,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开具虚假证明。 

第五章 生物安全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加强实验动物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发生,突发实验动物安全事件时,应立即上报学院处置。 

第十七条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应附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第十八条 安乐死后的实验动物尸体应当及时放入指定动物尸体冰柜冻存,由专业公司回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丢弃动物尸体和组织器官。 

第十九条 课题组在东 11 设施与东 17 设施间转运实验动物时,需提前向科研共享平台实验动物中心申请并完成活体实验动物取出审批流程,运输笼按规定粘贴转运申请表,运输笼包装应完好,运输时限 1 h 内。 

第二十条 课题组需要将活体动物带出动物实验室,需提前申请并完成活体实验动物取出审批流程。无特殊情况下,应按照规定将活体动物或动物尸体当天按规定送回平台实验动物中心。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通过湖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及考试,并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实验人员应通过动物实验室的屏障环境规范使用、实验技术操作、仪器设备操作、个人防护、废物处理等相关培训,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活动。实验过程中必须遵守动物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应安乐处死实验动物。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具备良好的防疫和无菌操作观念,保障实验动物相关的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善待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应尽量防止和缓解在实验时所致的动物疼痛和不适。 

第七章 积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个课题组每年初始科研诚信分为 12 分。该年度累计积分将作为课题组及课题组负责人在学院内评优评先、实验资源分配等事项中的重要参考依据。计分周期为上一年度 12 月 1 日—当年 11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1 日,无违规行为或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课题组,科研诚信分恢复初始值,开启新一轮计分周期。 

第二十六条 情节轻微,尚未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实验安全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违规行为(扣 3 分)。 

(一)课题组已完成学院实验动物类耗材采购备案,却擅自变更备案的采购内容或数量。 

(二)课题组已通过伦理备案审批,但私自修改实验内容。 

(三)课题组已获批动物转运申请,在东 11 设施与东 17 设施间转运实验动物时,存在运输笼未粘贴转运申请表、或运输笼包装破损、超过运输规定时限等情况。 

(四)课题组完成活体实验动物取出审批流程后,但在无特殊情况下活体动物或动物尸体当天未按规定送回实验动物中心。 

第二十七条 情节较为严重,可能对实验动物的福利伦理及实验安全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中度违规行为(扣 6 分)。 (一)未在学院备案,通过隐瞒实情、借用其他名目等不正当手段购置实验动物及相关耗材。 

(二)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批,开展实验动物相关活动。 

(三)未经学院平台实验动物中心审批,私自在东11设施与东17设施间开展实验动物转运活动。 

(四)未经学院平台实验动物中心批准,擅自将实验动物带出实验动物中心区域进行实验。 

第二十八条 情节恶劣,已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实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的严重违规行为(扣 12分)。 

(一)严重损害实验动物福利(如连续 24 小时未提供足量饮食饮水、伤病动物超过 48 小时未处理、笼具内动物饲养密度超过规定标准 50% 等),且收到整改通知 48 小时内未完成整改。 

(二)篡改实验动物相关文件资料,如虚假填报动物伦理审查材料、伦理批号一号多用。 

(三)在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场所饲养动物或开展超出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动物实验。 

(四)未严格遵循动物实验相关法规,因操作不当致使动物疫病传播,对校园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每年12月1日清算科研诚信分,无严重违规且科研诚信分≥6 且足额缴纳当年前三个季度账单的院内课题组,可享受以下动物代养费优惠: 

(一)笼架整租优惠:111 笼规格:每台每年 8 万元;131笼规格:每台每年 9.6 万元。 

(二)大额代养折扣优惠:年度代养费累计超过 3 万元的学院课题组均可享受折扣优惠,3 万<代养费≤10 万区间 8 折,10万<代养费≤15 万区间 7 折,代养费>15 万部分 6 折。 上述两项优惠可叠加,优惠总金额用于抵扣当年第四季度及下一年度的动物代养费,直至抵扣完为止。 

第三十条 为鼓励科研团队在学术成果中体现科研共享平台的贡献,特设立论文致谢奖励。SCI 大类一区杂志收录的论文:500 元/篇;SCI 大类二区杂志收录的论文:300 元/篇;Nature、Science、Cell 正刊发表的论文:10000 元/篇。致谢参考模板:We thank (Dr./Mr./Miss *** from) the Research Core Facilities for Life Science (HUST) for (his/her/their assistance with) *** and ***(动物实验、测试分析)。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共享奖励:课题组将自购的实验动物类分析测试设备移交学院平台统一管理后,可按学校设备资产管理系统记录的残值,一次性抵扣代养费。此外,在设备稳定使用期内,课题组可获得该设备开放共享实际到账收益的 20% 作为奖励,该奖励可用于抵扣动物代养费。其中,设备开放共享实际到账收益不包括课题组自身使用设备产生的机时收益,仅包含对其他课题组、机构或个人开放共享所产生的实际到账收入。 

第三十二条 无违规行为奖励:上一年度无违规记录且足额缴纳动物代养费累计超过 3000 元的课题组,院内给予课题组公开表扬,一次性奖励动物代养费 1000 元。 

第三十三条 当课题组年度科研诚信积分归零,表明该课题组本年度严重违反学院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违反科研行为规范,课题组负责人将面临以下处罚: 

(一)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在不合规实验环境设施内开展实验,涉事科研项目无鉴定、评奖资格。 

(二)学院给予课题组负责人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2 年。 

(三)暂停涉事课题组使用科研共享平台(含仪器平台、P2实验室及实验动物中心)的权限至少 1 个月,恢复时间视课题组整改情况,并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四)暂停该课题组所有事务的办事流程审批及盖章,待其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核后,视情况逐步恢复。 

第三十四条 实验动物中心对实施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长期有效的累计记录制度,相关记录不予清零。违规次数累计≤2 次,实验动物中心予以当事人批评教育;违规次数累计达到 3 次,当事人需向实验动物中心提交书面检讨书,且实验动物中心予以当事人在实验动物中心范围内通报批评;累计违规次数>3 次,当事人需向学院提交书面检讨书,且学院予以当事人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无限期暂停其平台使用权限。其他未尽处罚事宜,均按照学校《研究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党政办公室。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202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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